(一)贯彻落实有关公证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; (二)负责办理以下公证事项:证明合同;继承;委托、声明、赠与、遗嘱;财产分割;招标投标、拍卖;婚姻状况、亲属关系、收养关系;出生、生存、死亡、身份、经历、学历、学位、职务、职称、有无违法犯罪记录;公司章程;保全证据;文书上的签名、印鉴、日期,文书的副本、影印本与原件相符;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。 (三)负责办理以下法律事务: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;提存;保管遗嘱、遗产或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、物品、文书;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;提供公证法律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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